什麼是資遣費?資遣費如何計算?常見問題完整解析
※什麼是資遣費呢? 公司要資遣員工時,需依據勞基法第11條及第13條的事項說明或是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雇主就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且第20條有說明,資遣員工應在預告期間內告知員工,並依據年資發放資遣費,且需確認員工適用之勞退制度為新制或是舊制而有資遣費計算的差異。 常見問題 Q:資遣費有規定要發放多少錢嗎? A:當然有規定,還有明確的計算方式呢! Q:可以不發資遣費嗎? A:要看是否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 Q:員工能力差被資遣公司還要給員工錢嗎? A:員工不能勝任職位工作公司想要員工走人就一定要發放資遣費喔! 一、資遣費有分新制與舊制大家知道嗎 ? 它們分別的計算差異在哪呢? 資遣費在民國94年7月1日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發佈後,就開始有了新制與舊制的區分,當然算法也不同啦! (1) 舊制計算: 工作每滿1年發放1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以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且沒有上限。 換句話說,就是當你民國94年7月1日前到職,工作年資10年3天,平均工資為60,000元,則資遣費為605,000元。 公式:60,000元*(10+1/12)=604,999.9999≒605,000元 10年3天的工作年資等於10個月的平均工資加上3天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且這1個月要按比例計算。 (2)新制計算: 工作每滿1年發放0.5個月的平均工資資,未滿1年以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以舊制舉的例子以新制計算的話,就是當你民國74年7月1日後到職,工作年資10年3天,平均工資為60,000元,則資遣費為300,250元。 公式:60,000元*0.5* [10+(3/30)/12]=300,249.9999≒300,250 10年3天的工作年資等於10個月的平均工資加上3天要以比例計算,最後要再除以2且要特別注意所發放之資遣費不得於6個月平均工資。 (3)勞動部有提供資遣費試算表供勞資方做使用,大家可以多加利用呦!請搜尋「資遣費試算表-勞動部」。 二、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不發放資遣費呢? 依據勞基法第12條: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也就是勞工沒有發生甚麼重大事件影響公司正常運作,資遣費都是一定要發放的。 三、什麼情況下公司資遣員工要發放資遣費? 依據勞基法第11條: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也就是勞工只要有符合上述5點其中1點,公司就應發放資遣費。 四、平均工資如何計算?不計入平均工資的項目有哪些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留職停薪者。 公司要資遣員工肯定也是下了很大的決心,但千萬不要忽略勞工應有的權益,該給的還是要給,以免後續發生勞資糾紛,花了更多的時間與心力處理,最後還是要將資遣費計算給勞工,順便再繳納一筆罰緩給國庫呀! 希望上述可以幫助到閱讀這篇文章的朋友,如果對於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是對薪資小工具的功能或方案感興趣,都歡迎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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